2016年12月9日,我院第69期高教讲座在502报告厅如期举行。此次讲座由史秋衡副院长主持,由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院长陈鹏教授作关于“学校法治进程中的权利冲突”的报告,我院教师、博、硕士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陈鹏教授围绕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与教师、学生法律关系的性质,学校内部规则的价值与效力以及学校法治进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四个方面展开。首先陈教授以“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和“刘燕文诉北大案”的话语背景引入对学校行政权利的讨论。陈教授指出,学校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权利、义务,学校是有行政权力的类政府机关,从民法的视角来看,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从行政法视角来看,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
接着,陈教授从公共目的视角出发,指出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主要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地位不平等、义务不确立、有特别的规则、对违反义务者有惩罚权和不得诉讼五个方面。而当前这一特别权力关系存在着排除法律保留原则和剥夺权力救济手段两方面的问题。对此,陈教授认为应从师生与学校间的基础关系和管理关系两方面入手进行改革。随后,陈教授提出依法治教的核心是限制行政权力,学校在法治进程中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比例原则(最小伤害原则)。
陈教授用生动、风趣的语言为在座师生讲述了“高校法治进程中的行政权利问题”这一宏大、沉重的话题。报告旁征博引、幽默深刻、深入浅出,获得了在座师生的一致好评,引起了热烈的讨论。报告进行了两个多小时,使我院师生受益匪浅,感到意犹未尽。
崔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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